根据《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》规定,结合实际,制定本标准。
一、搬迁费
(一)住宅房屋:每户按1000元/次计算2次。
(二)非住宅房屋:根据合法有效的建筑面积予以补助。办公用房按10元/平方米;营业、生产加工、仓储、旅馆等其他非住宅按13元/平方米。
征收生产加工厂房的,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按照用于生产加工的机械设备(不含征收时已废弃机械设备)现值评估价10%的标准,对机械设备搬迁费用予以协商补偿。协商不成的,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对用于生产加工的机械设备(不含征收时已废弃机械设备)搬迁费用进行评估,经公示无异议后,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。
二、临时安置费
临时安置费补偿从被征收人搬迁交房之月起至安置通告时止。
(一)征收住宅房屋,实行货币补偿每月临时安置费标准;实行产权调换自行过渡的,18个月以内的每月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,均按下表执行。
(二)征收非住宅房屋,实行产权调换自行过渡的,30个月以内的临时安置费,每月补偿标准为:
1.营业用房:19元/平方米建筑面积;
2.办公、生产加工、仓储、旅馆等其他非住宅:11元/平方米建筑面积。
(三)征收已出租的合肥市直管公房,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的,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的1/3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,2/3支付给房屋承租人;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的1/2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,1/2支付给房屋承租人。
征收单位自管公房的,临时安置费支付给产权单位,产权单位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分配临时安置费。
三、本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3年。